问责及核数
财务汇报
公司于二零零八年成为全港首家地产公司,公开支持联交所的建议,把会计年度结束后与公布业绩日期之间的时间缩短,以证明我们矢志达致良好企业管治。
因此,我们于财政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中期和末期业绩。
此外,董事确保年报、中期报告、股价敏感资料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披露文件内,就有关公司的表现、情况和前景作出平衡、清晰及全面的评核。
内部监控
董事局确保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,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公司的资产。
设立内部监控制度,是为了让我们监察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,防止资产受损或被挪用,就欺诈及错失作出合理预防措施,以及就因无法达成集团目标而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管理。
我们对执行委员会、董事、行政人员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设有明确的特定权限。
我们采取极审慎的措施处理股价敏感资料。此等资料仅为须知人士所悉。
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,独立于公司的日常运作及会计职务,而内部审计师直接向审核委员会汇报,超越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》的要求。